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2009-11-01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大中小
第三十三條 駐外外交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害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二)擅自脫離駐外外交機構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七)不服從調遣,拒絕赴派往的崗位工作的; (八)有其他違法或者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駐外外交機構進行獎勵,對駐外外交人員給予獎勵或者懲戒。 第八章 工資和福利 第三十五條 駐外外交人員實行職務、銜級與級別相結合的駐外工資制度。 第三十六條 國家建立駐外外交人員工資調整機制,適時調整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條 駐外外交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國家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九條 駐外外交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