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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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培訓和交流 第二十八條 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駐外外交機構或者派出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 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考核,以其承擔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駐外外交人員職務、銜級、級別、工資以及對駐外外交人員進行獎勵、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派遣前和駐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職責的要求,應當對駐外外交人員進行任職和專業培訓。 第三十條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在駐外外交機構之間進行任職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門或者其他機關之間進行任職交流。 第三十一條 駐外外交人員的培訓情況和任職交流經歷,列入考核內容。 第七章 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二條 駐外外交機構或者駐外外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獎勵: (一)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為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其他正當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四)在戰亂等特定艱苦環境中有突出事跡的; (五)為保護國家秘密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七)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表現應當給予獎勵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