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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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務和銜級 第十一條 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分為外交職務和領事職務。 外交職務分為: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 領事職務分為: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隨員。 第十二條 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 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 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系為: (一)特命全權大使:大使銜;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三)公使、公使銜參贊:公使銜; (四)參贊:參贊銜; (五)一等秘書:一等秘書銜; (六)二等秘書:二等秘書銜; (七)三等秘書:三等秘書銜; (八)隨員:隨員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