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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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尊嚴; (二)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尊重駐在國的法律和風俗習慣; (三)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服從派出部門的調遣,遵守駐外外交機構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五)嚴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駐外工作期間辭職; (七)按照規定向駐外外交機構和派出部門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駐外外交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與常駐國外工作、生活相適應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三)在駐外工作期間不被辭退; (四)派遣前和駐外工作期間參加培訓;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駐外外交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在駐外工作期間享有相應的特權和豁免。 駐外外交人員不得濫用特權和豁免,未經批準不得放棄特權和豁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