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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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高素質的駐外外交人員隊伍,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駐外外交人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等工作,使用駐外行政編制,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 本法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代表機構。 駐外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法的規定。 第三條 駐外外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外交部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會同其他派出部門對駐外外交人員實施管理。 第二章 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 第五條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根據職務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 (二)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 (三)代表國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發展中國與駐在國之間的關系,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促進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正當權益; (六)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 (七)介紹中國情況和內外政策,增進駐在國和世界對中國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領事職責。 特命全權大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駐在國的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