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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泰州市“311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選拔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高層次人才的競爭力和創新創業創優能力,根據《關于實施泰州市“311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二條 培養對象人選的基本條件: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較強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專業基礎扎實,自主創新能力強,能夠帶頭弘揚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學術、技術成果較為突出,為所在單位或同行專家所公認。 第三條 30名左右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一般應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和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5O周歲以下;100名左右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45周歲以下;1OOO名左右優秀青年拔尖人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40周歲以下。貢獻特別突出者,以上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 符合基本條件及第三條相應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推薦為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 1.在自然科學領域中,近三年來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重要貢獻人員、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2.在工農業生產笫一線以及在現代服務領域推廣應用新成果、新技術、新工藝等,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近三年來,自主創新取得顯著成績,在完成省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大中型企業技術設計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或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建造、運行、管理中,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并作出突出貢獻的。 4.應用自己的科技成果,領辦或創辦科技型企業,創造性運用和發展現代經濟管理理論與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領辦或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在省內同行業的綜合競爭實力處于領先地位,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 5.近三年來,在社會科學領域,對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提出有重大價值的可行性論證、建議,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在基礎理論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獲得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6.在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領域成就突出,為我市社會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獲得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在本專業為同行所公認,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 7.近三年來,在應用技術領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動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培養后備人才中,做出突出貢獻,在全市行業內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條 符合基本條件及第三條相應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推薦為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 1. 在自然科學領域中,近三年來,獲得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重要貢獻人員、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市(區)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2.在工農業生產第一線以及在現代服務領域推廣應用新成果、新技術、新工藝等,取得較為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近三年來,自主創新取得明顯效益,在完成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大中型企業技術設計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或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建造、運行、管理中,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并作出較大貢獻的。 4.領辦或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在全市同行業的綜合競爭實力處于領先地位,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5.近三年來,在社會科學領域,對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提出的可行性論證、建議被采納,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在基礎理論領域取得突出成績,獲得市級三等獎、市(區)級一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6.在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領域取得顯著成績,獲得市級三等獎、市(區)級一等獎以上獎勵,在本專業起帶頭作用,在市內外有較大影響。 7.近三年來,在應用技術領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動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培養后備人才中,做出重要貢獻,在市(區)行業內起核心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條 符合基本條件及第三條相應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推薦為優秀青年拔尖人才: 1.在自然科學領域中,近三年來,獲得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市(區)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獎勵項目的重要貢獻人員、市(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2.在工農業生產第一線以及在現代服務領域推廣應用新成果、新技術、新工藝等,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近三年來,自主創新有新的成果,在完成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大中型企業技術設計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或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建造、運行、管理中,擔任技術負責人并作出較大貢獻的。 4.領辦或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在市(區)同行業的綜合競爭實力處于領先地位,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5.近三年來,在社會科學領域,對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提出的可行性論證、建議被采納,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在基礎理論領域取得突出成績,獲得市(區)級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6.在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領域取得顯著成績,獲得市(區)級二等獎以上獎勵,在本專業起骨干作用,在市(區)內外有較大影響。 7.近三年來,在應用技術領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動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培養后備人才中,做出較大貢獻,在市(區)行業內起骨干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七條 “十一五”期間培養對象的選拔工作集中2次進行,人選一般由單位推薦,個人也可以自薦。推薦人選基本情況需在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八條 培養對象推薦人選所在單位應為每位推薦人選聘請兩名同行專家(須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對其學術、技術水平、業績等提出推薦意見。 第九條 市(區)所屬單位推薦的培養對象人選,由市(區)委組織部會同市(區)人事局、科技局、科協組織有關專家初評,并報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報送市人才辦。 市屬單位和駐泰單位推薦的培養對象人選,經有關主管或牽頭部門組織專家初評,審核后報送市人才辦。 第十條 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人選,由市人才辦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 在專業評審組評審的基礎上,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科協進行家合評審,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 第三層次培養對象人選,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科協審核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章 培養與管理
第十二條 加強政治理論培訓,提高培養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根據培養對象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理想信念、職業道德教育。主動關心培養對象政治、思想上的進步,引導他們自覺加強恩想修養,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道路。對具備黨員條件的培養對象,要積極吸收他們入黨。對他們的缺點和不足,要滿腔熱情地幫助克服。 第十三 條積極為培養對象聘請相應領域的專家作為學術導師,提高培養起點,促進他們快速成長。第一層次培養對象的導師為國內學術、技術界有一定影響的高級專家;第二層次培養對象的導師為省內學術、技術界有一定影響的高級專家;第三層次培養對象的導師為市內各學術、技術領域的帶頭人。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培養對象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各市(區)、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培養對象在決策咨詢、重大項目攻關、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中的重要作用。圍繞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每年組織培養對象到基層、企業和農村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和知識培訓活動,促進科技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第十五條 加大宣傳表彰力度,提高培養對象的學術、技術地位。各市(區)、各單位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任的原則,有計劃地選拔優秀培養對象擔任重大項目課題組的負責人,積極推薦培養對象進入有關國際性或全國性學術團體和各級評價、評審、評獎機構專家委員會及咨詢委員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和省、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和省、市青年科技獎等推薦人選,原則上應從市“311工程”培養對象中優先選拔。 各級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培養對象勤奮敬業、獻身科學、銳意進職、無私奉獻的精神風貌,表彰他們的先進事跡和取得的重大成果,激勵他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作出更大貢獻。 第十六條 改善培養對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各級組織、人事、科技部門和培養對象所在單位要了解和掌握培養對象的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及時幫助他們解決子女入托、入學、醫療、住房等方面的后顧之憂,重視和關心培養對象的身體健康,定期組織培養對象進行健康檢查和療養。 第十七條 為培養對象的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設立“311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資金”,主要用于資助由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主持的研究項目,尤其是國家、省、市重點研究課題和開發項目,資助培養對象參加國際權威機構組織的學術會議、國際論壇等交流活動或出國培訓、進修,資助培養對象出版有重大理論突破的學術專著等。對于培養對象承擔的各類科技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并給予經費資助。發放圖書資料補貼,第一層次每人每年2000元,第二層次每人每年1200元,第三層次每人每年800元。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的圖書資料補貼,由市財政支付一半,市(區)、市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支付一半;第三層次培養對象的圖書資料補貼,由所在市(區)、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 建立信息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建立泰州市“311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信息庫,跟蹤管理,跟蹤服務。根據培養對象的變動情況,及時修改有關信息。培養對象取得的業務成果和考核、獎懲情況,要及時存入信息庫。培養對象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培養工作主管部門(第一、二層次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三層次向備市(區)或市有關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一次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各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市各主管部門每年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一次培養與管理工作的綜合情況。 第十九條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行為;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培養對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所在市(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培養對象資格。培養對象在市內調動的,原工作單位應將其有關材料移交給新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區)、市各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選拔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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