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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指導意見》和《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企業投資《泰州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應按有關要求填寫備案申請表,報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章 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 省、市、市(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施機關。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泰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范圍內備案項目進行備案。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發展改革委以及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貿易委。發展改革委和經濟貿易委分別負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備案。 第五條 中央企業、省管企業投資項目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了技術改造類項一目_曲省經濟貿易委一備案。市直企業投資項目,跨市(縣)、區級行政區域企業投資項目,在沿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范圍內(江堤向外至河道中心線的陸域、水域和江堤向內2公里的陸域)的企業投資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項一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凡是申請省及以上補助資金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屬技術改造性質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與經濟貿易委聯合備案。需市及以上平衡項目建設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對應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規劃內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內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備案。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大型企業集團,經省政府或省投資主觀部門批準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規劃內屬《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內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備案。
第三章 備案申請表的內容與填寫
第七條 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備案申請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法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三)項目投資基本情況。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及設備清單附表應采用省經濟貿易委網上備案系統統一表式。 第八條 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三)屬經營性用地項目的,須附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復印件; (四)在沿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范圍內(江堤向外至河道中心線的陸水域和江堤向內2公里的陸域)的項目,應當附送泰州市沿江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審查意見; (五)工業類項目應提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及生產該產品工藝流程說明;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項目單位提交的備案申請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盤等電子文檔一份。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備案程序
第十條 項目單位按屬地原則向項目建設所在地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或轉報,由備案決定權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備案的決定。各市(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泰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做好無備案決定權項目的轉報工作,轉報工作應在收到項目備案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實行網上申報方式,項目單位可直接登陸江蘇省經濟貿易委網站(www.jsetc.gov.cn)后,點擊主頁上的“技術改造備案項目系統”進入,或直接登陸江蘇省企業技術改造網(www.jsetc.gov.cn:8080/pd)進入。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單位,要求項目申請單位進行解釋、補充,或者提交相關文件,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作出備案決定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以會辦會或書面形式征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行業主管部門在會辦會或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申請表)后3個工作日內,應當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于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項目備案機關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備案決定應當主送項目單位,抄送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和項目建設所在地的項目備案機關。作出不準予備案決定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不準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備案范圍; (二)是否屬于本備案機關管轄范圍; (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五)依法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備案機關出具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意見抄送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否決已備案項目的,原項目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已經作出的備案決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一)應當備案但未申報的項目; (二)已經申報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的項目; (三)已備案但因變化或調整需重新備案的項目; (四)已備案但超過有效期限的項目。 相關手續不完善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項目備案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或者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備案通知書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應當備案但未申報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已經申報備案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相關手續不完善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六)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重新備案而未重新備案的。
第六章 變更及其備案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有關手續的依據。如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項目備案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 第二十一條 經項目備案機關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于下列變化或者調整發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并申請重新備案: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且預期超過原備案總投資20%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調整且預期超過原備案建設規模20%的;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產品技術方案發生變化的; (五)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材料的整理、翻歸檔和分析。各市(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泰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對應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區域范圍內上月全部備案項目主要內容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細則有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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