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己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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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己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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