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宣傳的深度和廣度不夠。調查中了解到,相當一部分企業經營者和員工不清楚最低工資標準。一些員工認為現在工作不好找,只要雇傭雙方愿意就行了。 四是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據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一部分勞動者對侵害自身權益的違法行為不敢及時投訴、舉報。 五是勞動保障監察力量不足。不少地方勞動監察機構存在人員、經費不足和勞動執法的裝備、設施落后等問題。 三點建議推動落實這一標準 針對以上情況,委員們提出了幾點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各級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同時通過政策咨詢、發放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講解政策、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廣泛深入地組織和引導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學法、懂法、守法、用法。 2.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政府要切實解決好目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少、經費不足、裝備落后等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實執法力量,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法監察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監察水平。另外,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積極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把最低工資規定列入集體協商的重要內容;要會同建設管理部門,積極落實建筑行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確保建筑企業職工工資支付按時足額到位;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把好企業招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關,在合同中對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 3.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管。政府要建立和加強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健全完善企業職工工資共定機制、增長機制和監督機制。用人單位應根據政府公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與勞動者平等協商合理的工資報酬。企業工資分配的重大事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