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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辦發[2006]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近幾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調整到位,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呈現出較快的發展勢頭,公積金繳存額逐年增長,職工提取使用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量明顯增加,一大批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改善了居住條件。但是,也有不少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至今尚未建立公積金制度。特別是隨著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全面完成產權制度改革以及外向型經濟和民營經濟的迅速發展,大量的非公企業正在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力軍。不少非公企業在自身發展的同時,未能按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應有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現就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繳存的一種具有強制性、保障性、互助性、屬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金。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支付能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實現住房保障,促進全面小康,符合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凡在我市設立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雇用中方員工的外國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單位)都必須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不繳或少繳。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列入單位成本或費用。
三、凡與上列單位建立事實用工關系的職工,包括各類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勞動人事代理職工、勞務派遣職工以及各類臨時用工(包括進城務工人員),都必須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繳個人所得稅。
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0%。企業職工個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8—12%。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和省建設廳、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于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及一些企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實行“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的政策。即允許單位以養老保險繳交基數為基數,單位、個人各按8%比例計算確定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數額。
六、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后,單位必須按規定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改制后未繼續繳納的,應當自本通知下發后,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繳存手續。
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所賦予的職能,加大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有針對性地對各類企事業單位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在此基礎上,對全市公積金制度建立和繳存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應建未建、應繳未繳的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泰州市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查處程序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八、市財政、經貿委、工商、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和社團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展工作,提供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重組、解散和用工等情況,并幫助督促有關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九、各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住房公積金工作,把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作為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兩個率先”的重要舉措和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一同部署,一起落實,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做好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作。
以上通知,希即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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