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泰興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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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辦法限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衛生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 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二) 除前項以外的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辦公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三)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四) 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五) 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六) 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七) 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八) 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 (九) 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十)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十一) 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室內區域; (十二) 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室內區域; (十三) 旅館、餐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十四) 港口、汽車客運站的室內區域。 第六條 國家機關的會議室、餐廳以及共用的工作場所等室內公共活動區域禁止吸煙。 第七條 禁煙場所的管理者可在遠離密集人群及必經通道處設置室外吸煙區,且有明顯的引導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標識。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該有關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或產權所有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并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 第十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禁煙管理制度,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 (三) 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四) 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一條 任何人均可以勸阻他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并可以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不履行禁煙職責的單位。 第十二條 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未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設置煙草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衛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