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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推薦評選市以上青年文明號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評選市以上青年文明號工作,根據國家、省、泰州市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青年文明號為: (一)全國青年文明號(由共青團中央下發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號牌匾)。 (二)省青年文明號(由共青團江蘇省委下發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號牌匾)。 (三)泰州市青年文明號(由共青團泰州市委下發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號牌匾)。 (四)泰興市青年文明號(由共青團泰興市委下發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號牌匾)。 第三條 青年文明號活動的組織管理-柳。構為團市委和各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共同組成的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組委會辦公室設在團市委。 第四條 凡符合團中央、團省委、團泰州市委和團泰興市委規定的評選的條件的集體均可作為青年文明號候選集體被推薦。 第五條 青年文明號不搞終身制,原則上實行年度考核。考核與評選同時進行。考核要有具體標準,同時征求特約監察員的靚。符合標準的,由原命名單位繼續認定為青年文明號。 第六條 青年文明號推薦評選的辦法和程序為: (一)青年文明號的評選采取自下而上、逐級考核推薦的辦法進行。原則上,獲得下一級別一年以上的青年集體,才有資格申報上一級別的青年文明號。 (二)創建青年文明號實行年初申報制。評選程序是:年初爭創----申報(推薦)----公示----考核認定----命名表彰。 (三)評選、推薦要嚴把質量關,被推薦的青年集體要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事跡要有說服力。 (四)對已經全面開展創建活動的行業(系統),由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會同共青團組織進行評選考核;對尚未全面開展而基層已先行開展創建活動的,由共青團組織單獨組織評選考核。 (五)青年文明號評選實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報單位自行公示和活動組織管理部門集中公示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般都不少于15天。對未進行公示的申報單位,將取消其青年文明號的評選資格。 第七條 市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團市委及各行業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領導小組在年初舉行青午文明號命名授牌儀式,表彰上一年度青年文明號集體對青年文明號的獎勵要堅持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青年文明號活動組織管理部門可在表彰青年文明號的同時,表彰在組織開展青年文明號活動中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對市級青年文明號要根據考核標準,實施嚴格的考核評價。考評由團市委和各有關部門共同實施。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檢查與填寫反饋表相結合等方法,加強對市級青年文明號的日常監督。一方面通過團市委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團干部定期對“青年文明號”集體進行檢查;另一方面,以特約監督員為中介和紐帶,送行隨機檢查、監督。特約監督員由監督委員會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名人、群眾代表及部分團干部中聘任。檢查結果及時反饋到市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辦公室。考核過程中實行黃紅牌制,列首次考核中發現創建活動不合格者,出示黃牌警告,發給整改通知書,限期1個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出示紅牌,通報批評,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銅牌。 第九條 青年文明號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市級青年文明號每年仍需要向市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重新提出申報,將逐步推行年度認定制。考核以組織檢查結果與監督員的意見為主要依據。符合標準的重新認定,否則予以取消。 第十條 本規程由團市委負責解釋。上級部門有新的或特殊的規定,不在本規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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