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