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泰興市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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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試點工作意見 為大力推進全市工業向園區集中、居住向社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的進程,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省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意見》、《江蘇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方案(試行)》和《江蘇省“萬傾良田建設工程”試點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現就開展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開展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加快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試點,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總體目標,按照規劃先行、政府推動、試點引路、有序開展的要求,引導農民集中居住,逐步解決耕地經營分散、生產方式落后、村莊布局凌亂的問題,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實現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提高城鎮化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城鄉一體、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城鎮建設新格局。根據這一指導思想,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群眾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因勢利導,積極鼓勵。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農民的生產、生活,以及農民的適應能力和接受能力,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堅持科學規劃、城鄉統籌的原則。突出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指導性。按照“一次規劃、分步實施”的思路,對農民集中居住區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并切實控制集中居住區用地規模,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推動、市場化運作、農民參與的運作方式,不斷探索、創新、完善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堅持試點先行、有序開展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條件和需要,量力而行,循序漸進,先試點,后推開。條件成熟一個啟動一個,實施重點突破。 二、范圍和條件 1、實施范圍:城鎮總體規劃、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以外的農民宅基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預留區。 2、必備條件: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且實際占有宅基地的農村居民。實施搬遷原則上以自然村或組為單位;自然村或組為單位有困難的,可以按10戶以上集中連片的農戶為一個實施組合,新增耕地面積應不少于10畝。 3、試點范圍:泰興鎮及“一區四園”規劃區為先行試點單位,其他有條件的鄉鎮可參照此意見開展試點工作。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泰興鎮及“一區四園”規劃區農村原宅基地房屋停批翻建,新建戶一律向集中居住點集中。 三、措施及政策 (一)置換補償方式 農民宅基地置換住房的主要方式:交還原有宅基地后到城鎮或行政村農民集中居住區置換住房;選擇貨幣補償到城鎮購置商品房。 1、選擇到城鎮或行政村集中居住區置換住房的,由鄉鎮比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測算房屋和宅基地補償金額。根據家庭人口情況,安排相應的套型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原則上參照小康指標確定。 2、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積和建筑面積進行評估,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和適當獎勵。農戶在接受貨幣補償后不再另行安排住房和宅基地,也不可再申請購買集中居住區的置換房。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鄉鎮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研究制定。 (二)集中居住區建設規劃 1、建設規劃。試點鄉鎮(園區)在充分論證和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或調整農民集中居住區試點的控制性詳規和修建性詳規,按照法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確保規劃先于建設、指導建設。 農民集中居住區內置換住房一律建設多層公寓,不得建設低層聯排和獨立式住宅。 2、建設方式。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配套、統一管理,新建房屋采用統建方式,統一組織招投標,統一委托代建。 (三)集中居住區用地政策 1、農民集中居住區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是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農用地轉用后不需辦理征收手續的,住房按分割面積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征收手續的,按分割面積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部門同時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2、農村宅基地置換建設用地的由鄉鎮向市國土資源局申報實施區域和工作計劃,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備選庫管理。農村居民點及其他建設用地整理后產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30%優先啟動本鄉鎮集中居住區建設。其他70%的掛鉤指標由市政府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城區及“一區四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項目用地。掛鉤指標實行有償跨鄉鎮(園區)易地使用,有償調劑價格每畝不少于1萬元,由使用其指標的鄉鎮(園區)支付。使用掛鉤指標必須符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規劃確定的拆舊區和建新區布局。 (四)扶持政策 1、鼓勵鄉鎮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閑置的廠房、學校等)按城鎮總體規劃、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建設住房,享受《市政府關于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指導意見》(泰政發[2007]131號)中的優惠政策。 2、農村宅基地搬遷補償安置由鄉鎮(園區)負責實施。鄉鎮(園區)組織搬遷且復墾整理到位后通過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驗收的,實行以獎代補。獎勵標準:以驗收確定的新增耕地面積進行以獎代補,標準為每畝3萬元。獎勵資金來源為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省返還本市部分,但必須用于農村宅基地置換建設用地整理項目的再投入,不得擠占挪用。農村宅基地置換后,拆舊區原則上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確因建設項目需要使用該土地的,收回該地塊以獎代補資金。 3、農民集中居住區住房建設用地通過招拍掛供地的,在扣除必要成本和規費后,土地凈出讓金全額補助鄉鎮,專項用于補償安置。 4、農民集中居住區住房建設過程中收取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費金,本市部分全額補助鄉鎮,專項用于安置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對未啟動農民集中居住區住房建設,而就地繼續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鄉鎮,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資金必須建立專戶、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五)其他政策 1、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后,農戶原宅基地和房屋由市人民政府注銷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戶籍關系遷入城鎮社區管理的,在子女教育、職業培訓、就業服務等方面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權利,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申請宅基地以外的權益。 2、農民退出農村宅基地的同時,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可按土地流轉政策執行,由鄉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經營管理;也可按照《泰興市被征地和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鄉鎮(園區)簽訂預征地協議,落實社會保障。 3、根據《江蘇省“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對以村為單位實施整體搬遷置換到集中居住區且實施面積達到300公頃以上的農用地整理規模的, 作為“萬傾良田建設工程”試點區,并將拆遷項目區優先安排申報省以上投資土地整理項目。 四、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成立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委農工辦、市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制訂相關政策,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跟蹤督查指導,評估工作成效,有序推進工作的順利開展。市各有關部門要廣泛深入地宣傳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意義,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參與集中居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按照職能分工,主動服務、積極支持,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加快啟動試點。開展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各試點鄉鎮(園區)要因地制宜,抓緊確定好一個試點區,先行啟動。條件成熟、農民集中居住積極性高的鎮可選擇2個試點區。 (三)建立工作機制。各試點鄉鎮(園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協調工作,研究政策,落實措施。要積極探索實施農村宅基地置換住房的有效方法和途徑,抓緊調整修編城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優化完善農民集中居住點布局,研究制訂宅基地置換住房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確保各項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