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調整聽證會公告
泰興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方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處理步伐,提升城鎮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家計委、財政部、住建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工〔2009〕60號)及補充通知(蘇價工〔2009〕31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用于補償城鎮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三條 根據國家和省“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和“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規定,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四條 按照“污染或收益者付費”的原則,本市市區和城鎮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以下簡稱“住戶”)和個體經營者,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市區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征收,各鄉鎮、園區由各鄉鎮、園區征收。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月或一次性計收。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公共類 1.住戶按戶定額征收,按每戶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低保戶、五保戶、城市“三無”老人及優撫對象等特困群體,憑人社、民政、總工會等部門的有效證明,經市城市管理局審核,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2.單位按上年末職工人數(含勞動合同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征收,由單位支付。其中,建筑施工單位按工程開票總金額的萬分之六繳納。對停產、半停產企業和各類社區福利機構,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3.市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本單位和物管企業負責本單位(住宅小區)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并將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 (二)特定類 1.商業、服務類、娛樂業、各類市場等行業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營業面積、經營規模、垃圾產出量等因素征收(具體標準及征收方法見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職人員每人每月6元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2.客貨運車輛(不含公交車、出租車)按照客運車輛2元/月.座、貨運車輛0.5元/月.噸的標準征收。進入市區的船舶,按單向0.5元/噸的標準收取。 第七條 本著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代收單位手續費在征收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標準由委托單位與代收單位商定。具體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分別委托財政、地稅、水務等部門和單位征收,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具體為: (一)使用自來水的住戶由市自來水公司在住戶繳納水費時代收。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泰部隊由市財政局代收,其余單位及建筑施工企業由市地稅局代收。 (三)進入市區的船舶由市水務局代收。 (四)其他未包含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方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補償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局和各鄉鎮、園區征收部門向市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到市財政部門申領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同時與其委托的代征收單位簽訂委托書。代征代收單位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隨意減免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城管等部門對收支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按時交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各鄉鎮、園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追繳。 第十一條 凡建立環衛機構并實施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收集、運輸和處置的鄉鎮、園區的非集鎮區范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不高于本辦法標準的具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發的涉及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表:泰興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特定類(部分)征收標準 泰興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特定類(部分)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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