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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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煙草煙霧危害控制 第三十一條 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各部門、各行業的控制吸煙工作。 教育、衛生、交通運輸、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對下列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公安機關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文化、體育、旅游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對文化、娛樂、公共體育場所以及旅館業的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七)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承擔機場、鐵路執法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小學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圖書館、學生宿舍等室內區域; (二)兒童福利院、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的競賽區、運動員區、觀眾區; (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室內會議室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七)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室內營業區域; (八)公共汽車、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九)電梯內部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十)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不得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制作標準以及張貼規范由省愛衛辦統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室內公共場所應當控制吸煙,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室)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一)歌舞廳、游藝室等娛樂場所; (二)長途客運汽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 (三)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場所。 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與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通道; (四)設置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五)設置醒目的標志; (六)配置煙灰缸(盒); (七)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的宣傳警語。 第三十五條 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個人可以勸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管理職責。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區域設置煙草廣告或者利用新聞媒體發布煙草廣告,控制煙草促銷活動。 禁止設置自動售煙機。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 在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無煙日”,提倡煙草制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鼓勵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全社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將本區域內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案,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開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并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將病媒生物監測和預防控制效果評價結果報送同級愛衛辦。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落實預防控制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預防控制標準。 第四十三條 個人和家庭應當對其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進行預防控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國家、省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偽劣藥物和器械。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物的生產、運輸、經營、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機構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向所在地愛衛辦備案。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