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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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和衛生創建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農村、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點、車站碼頭、建筑工地、校園周邊、農貿市場、背街小巷、流動人口聚居區,小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所在單位等區域的環境衛生,應當重點治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采取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建設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等措施,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施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評價不合格的,不予準許實施。對評價符合要求的,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要求實施;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集中式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管體系。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監測。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公廁、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轉等衛生基礎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應當納入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衛生基礎設施,逐步實現城鄉環境衛生服務一體化。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采取城鎮污水處理管網向農村延伸、建立污水處理系統等方式,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改廁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改廁目標和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統籌安排項目,推進農村改廁工作。 農村衛生戶廁改造應當符合《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范》。鼓勵推進生態改廁,優先采用糞便和生活污水相對集中處理適用技術。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和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資源化利用等源頭減量措施,實行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處理,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二十二條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鎮村、健康社區和健康單位建設,完善健康服務,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四章 健康教育與促進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社區和其他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監督其履行健康教育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作要求,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與促進的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健康教育與促進財政投入,保證健康教育與促進經費不少于當地當年衛生事業經費的百分之五。 教育、科技、衛生、人口計生、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專欄,發布公益健康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教育。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媒體應當正確引導健康防病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病態成癮行為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并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 婦聯應當針對女性特點,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和衛生保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組織健康檢查,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電子顯示裝置,建設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場館等形式,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