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興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強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農村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地方負責,屬地管理”和“疏堵結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到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分工明確,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構建學生出行及接送學生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全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相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內。各鄉鎮人民政府也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加強組織領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鄉鎮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分工,各司其職。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學校作為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并履行下列職責: 1、落實專人負責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每月督促駕駛人做好車輛維護保養,對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 2、使用接送學生車輛的,應當報經市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交巡警大隊審查。 3、學校接送學生車輛行經的路線和?康恼军c,應當報經市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交巡警大隊審查。 4、指派專人對接送學生車輛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制止;對接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的,應當建立教師跟車值班制度,保障學生安全。 5、經常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鼓勵學生對接送學生車輛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使學生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屬地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配合教育、公安部門做好車輛安全條件和駕駛人資格的審查工作,組織合格車輛接送學生。 2、定期排查接送學生車輛行經路線的交通安全隱患,并及時抓好隱患整改,做好車輛行駛道路上障礙物的清理工作,確保無險橋、險壩、險路。 3、合理確定車輛接送點,設置接送點標志牌。 4、配合職能部門治理不合格車輛,加大對“黑校車”的整治力度。 5、建立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切實將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生產監管和綜治考核工作。 第六條 市教育局是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鄉鎮抓好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管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完善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考核機制,督促學校落實監管責任。 2、加強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及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 3、每學期開學前,應當會同公安交巡警部門對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人、行駛時間、行駛路線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并登記造冊,建立學生上下學乘坐車輛動態監管機制。 4、每學期開學初,會同公安交巡警部門對接送學生車輛的集中臨時檢驗工作,組織噴涂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標志。 5、會同公安交巡警部門受理、審核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資格;對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包車進行審批備案。 第七條 公安交巡警部門是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的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與有關部門配合,依法對校園及其周邊的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 2、查處上道路行駛的接送學生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3、除對接送學生車輛開展年度檢驗外,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進行一次臨時檢驗,核發校車標志。 4、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抄送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情況,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隱患及時建議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辦公室向有關單位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八條 交通部門是審批車輛、駕駛人運營資質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打擊未經審批、從事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依法對校園及其周邊的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交巡警部門做好接送學生車輛運營資質的審查和接送學生線路的勘察、審定工作。 第九條 安監部門應當將學生上下學乘坐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范圍。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條 接送學生車輛是指中小學、幼兒園自備或承租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接送學生車輛的車型應當是客車。 1、嚴禁租用外地機動車、個人機動車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 2、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機動 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標準,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不得私自拆卸座椅,不得隨意改變座位排列順序,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3、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取得校車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4、車輛應當依法投保交通強制保險,投保足額的商業車輛財險,保險到期后必須依法續保,不得脫保、漏保。 5、車輛應當放置統一的校車標志,屬于學校自備的,還應當噴涂接送學生車輛專用校車標識。 第十一條 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是指政府組織確認或學校聘用的、專門負責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駕駛人。 1、駕駛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二)3年內未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 (三)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2、駕駛人應當自覺接受學校的管理,參加學校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 3、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服從交巡警指揮,不超速超載、不酒后駕駛、不疲勞駕駛、不開帶“病”車,牢固樹立文明交通、守法交通、安全交通意識。 4、駕駛人應當相對固定,不得將車輛隨意交給非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駕駛,更換駕駛人必須向學校申請,經市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交巡警部門審核后方可調整。 5、駕駛人應當嚴格按照確定的安全行駛線路、固定的接送點接送學生,不得隨意變更線路;對行駛線路中發現的險橋、險壩、險路、障礙物等道路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學校報告。 6、駕駛人應當維護好學生乘坐車輛及上下車的秩序,途經單面橋或危險路段時,應當組織學生下車步行通過;每次接送時,應當清點學生人數,保證學生安全上下學。
第四章 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辦公室每年應當與學校簽訂接送學生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同時送安監、公安交巡警部門備案;學校應當與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好交通安全責任。對拒不簽訂的,取消其接送學生的資格。 第十三條 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辦公室定期牽頭相關部門,對學校落實接送學生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四條 市教育局應當將接送學生車輛管理列入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年終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對接送學生車輛發生重大或有影響的交通事故的,由安監部門牽頭教育、公安等部門實行責任倒查,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