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范輸入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以下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一、市外來(返)泰州人員未按照泰州市疫情防控通告要求,向目的地單位、社區(村)或酒店報備,未落實核酸檢測、居家醫學觀察、跟蹤健康監測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二、違反疫情防控措施,“7+7”或“3+11”健康管理期間違規外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類公共場所、參加各類聚集性活動的;
三、采用多部手機交替開關機、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四、借用、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的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報告等證明,不如實提供相關信息,逃避防疫查驗的;
五、市外來(返)泰州人員故意繞開交通場站、卡口,或組織、運送市外來(返)泰人員故意繞開交通場站、卡口的;
六、以沖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或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
對具有以上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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