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醒目,也很實用。有了提示,我們在編制采購需求時,就可以對照相關條款,按照指引進行規范填報。”日前,我市一位采購人授權代表通過市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平臺填報項目采購需求,對照《泰興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進行行為規范時,說出了如此話語。
在實際政府采購工作中,有的供應商間惡意串通、不正當競爭、隨意放棄中標資格以及中標后不簽合同等行為,排擠了誠信守法的供應商,增加了采購成本及行政執法成本。為此,今年8月,市財政局和市行政審批局聯合編制印發了《負面清單》,明確了政府采購過程中禁止事項40條、具體行為220項。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人張名介紹,此次印發的《負面清單》中,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31條禁止事項187款具體行為。主要包括:首發“采購需求管理”禁止事項類別,根據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編制9條禁止事項37款具體行為;編制核心條款“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19款;其他條款按采購活動先后順序分“采購實施”“簽訂合同、履約驗收”“質疑和投訴處理”“其他”四大類。評標專家3條禁止事項16款具體行為。主要包括: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等。供應商6條禁止事項17款具體行為。主要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等。(記者 周冰 通訊員 沈新榮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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