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肖建文同志為泰興市人大常委會濟川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
任命鐘華同志為泰興市人大常委會延令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
免去徐華同志的泰興市人大常委會濟川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免去陳旭霞同志的泰興市人大常委會濟川街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二)
任命張翠華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虹橋人民法庭庭長職務;
任命陳新建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兼執行裁判庭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濟川人民法庭庭長職務;
任命戴紅星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河失人民法庭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宣堡人民法庭庭長職務;
任命徐平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任命于洪波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兼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曲霞人民法庭副庭長職務;
任命周月麗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兼執行裁判庭副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宣堡人民法庭副庭長職務;
任命劉軍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黃橋人民法庭副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副庭長以及兼任的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任命劉世浩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虹橋人民法庭副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河失人民法庭副庭長職務;
任命王云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濟川人民法庭副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職務;
任命呂兵同志為泰興市人民法院宣堡人民法庭副庭長,免去其泰興市人民法院河失人民法庭副庭長職務;
免去嚴洪斌同志的泰興市人民法院河失人民法庭庭長職務;
免去葉蓉同志的泰興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免去馮軍同志的泰興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免去王小健同志的泰興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免去梅輝同志的泰興市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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