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姚翔 通訊員 葉瑋)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從2020年8月1日起,我市交警部門對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不佩戴頭盔的行為實施處罰,進一步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當天上午,我市開出了第一張罰單。
當天早晨7點半,我市城區鼓樓北路車水馬龍,迎來了交通早高峰。大多數市民都遵守《條例》規定佩戴了頭盔。遺憾的是,值勤交警發現仍有少數人置若罔聞,駕駛電動車沒有佩戴頭盔。
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城北中隊組織警力在該路段進行集中整治。10分鐘后,副中隊長季強將一未佩戴頭盔的市民攔停。鑒于該市民違反《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行為,季強對他處以20元罰款,開出了我市第一張罰單。
“駕乘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頭盔,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處20元罰款。”該中隊指導員陳晨提醒,按照一盔一帶的要求,乘坐電動車的市民也要佩戴頭盔。
“處罰為手段,宣傳為目的。”陳晨說,首次罰款20元,第2次處罰50元。《條例》的出臺得到了大部分市民的支持和配合,在此呼吁廣大市民出行注意安全,駕乘電動車請佩戴頭盔。
據了解,市交警部門將常態化對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行、違法載人載物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整治行動中,如果有人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如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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