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巍 華臻)近年來,圍繞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到底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還是由借債一方承擔的爭議持續不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昨天上午,記者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了解到,近年來,因為夫妻共同債務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不在少數。夫妻共同債務的產生,大多數是因為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擔保、賭博等造成巨額債務。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蔣慶華介紹:“有債務,兩人必然會發生分歧,爭吵,爭執,必然影響到感情,影響到感情生活。” 據了解,從2003年開始,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任何一方引起的債務,有很高的幾率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也對不知情一方會造成了很不利的影響。當時司法解釋的目的是防止夫妻惡意逃避債務,也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所以,當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基本上直接認定,除非出現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江蘇博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秀成介紹:“一方對外承擔了巨額債務,但這些債務并不是用于家庭工作生活,就會導致家庭破裂,整個家庭就有可能妻離子散,最高院也注意到相關的情況,所以這一次出現一個新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明確了哪些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從2018年1月18日開始實施。內容包括: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沒有簽名或者對這個情況不知情的,就不需要承擔,如果說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這個錢是用于家庭勞動生活,那夫妻的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認為這個新的條款是維護非債權人利益的,婚姻家庭必須作為一個基本的一個社會組成單位,維護它的穩定,也就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為保證債權人權益,建議出借時由借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防止惡意規避,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張秀成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