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 石志廣)近日,市環境監察大隊組織執法人員集中學習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據介紹,新《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較原《條例》有很多創新,取消了不適應形勢發展需求的審批事項,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要求,違法處罰更嚴。 現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頒布并開始施行于1998年11月29日,在貫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防治環境污染、減少生態破壞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提出了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責任追究等新的要求,該《條例》已與新環保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較多問題。為此,國務院修改了該《條例》,于7月16日公布相關決定,修改后的《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此為該《條例》頒布近20年來的首次修改。 市環境監察大隊教導員白學軍介紹,新《條例》對未批先建的處罰,不再允許事后補辦環評手續,并且大幅度提升處罰金額,還增加了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個人罰款;初步設計、施工合同、施工建設中必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監管范圍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建設單位是責任主體,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接受社會監督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強化監督執法的屬地化原則。同時,取消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將環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投資審批的關系由前置“串聯”改為“并聯”,并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 市環保局負責人表示,將加強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切實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宣傳貫徹力度,編制法律讀本,分發到鄉鎮、園區和企業,讓新《條例》真正深入人心;準確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做到“放”得徹底、“管”得嚴格、服務到位,促進地方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泰興作出積極貢獻。 新聞鏈接 相對于原《條例》,新《條例》有四大亮點: 一是對違法處罰更嚴。對未批先建的處罰,不再允許事后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處罰金額調整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1%~5%;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罰,逾期不改的,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并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罰款5萬元~20萬元的規定,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或關閉等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新增了對技術評估機構違法收費的處罰,處以退還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二是監管覆蓋更全。增加了初步設計、施工合同、施工建設中必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投入生產或使用后需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等要求和處罰規定,監管范圍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對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環保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規定了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是責任主體更明確。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雖然取消了驗收行政許可,但并未取消驗收這項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否則將受到相應處罰。未依法公開驗收報告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四是執法監督更實。未批先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發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強化了監督執法的屬地化原則,可避免環境保護部門對于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項目無執法權的尷尬,提高了執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新《條例》賦予環境保護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和手段,成為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利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