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武平)5月8日,市人民法院迅速處置一起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突發事件,拘留三人,罰款兩人,彰顯了依法執行的法律權威。 5月8日上午9點40分左右,市人民法院在執行富麗華裝飾城有限公司與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吳某丈夫杜某和其他20多名利益關聯人來到法院訴訟服務大廳執行接待室高聲喧嘩,并在未經執行人員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錄音錄像,不僅不聽勸阻,反而哄鬧、圍堵執行法官。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蔣鵬飛說,在法院要求其將拍照的設施交出來的情況下,其與法院進行對抗,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6條的規定,也就是說未經許可進行錄音錄像和攝影。 法院果斷采取措施,對包括被執行人吳某在內的三名人員實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兩名人員實施罰款。蔣鵬飛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屬于是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經過依法訓誡,吳某、桂某等五人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寫下了保證書,表示以后要加強法律學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