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馬宏飛)連日來,我市各鄉鎮正組織人員進村入戶收集孤兒信息,為我市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提供第一手資料。 市民政局社救科負責同志介紹,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處于生存和發展的困境,是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重點對象。為了保障孤兒基本生活和成長發育需要,我市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據了解,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1992年7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確定為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對象:一是父母雙亡;二是父母雙方服刑或一方死亡、一方服刑;三是父母雙方一方亡故、一方為二級以上殘疾(聾啞除外);四是受艾滋病影響未成年人。 孤兒養育的標準為:由民政部門監護,在國辦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養育標準為1000元/月,包含飲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被家庭寄養的福利機構孤兒享受同等標準。非民政部門監護的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上無人扶養的未成年人養育標準為600元/月。以上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內容,有利于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公正,實現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該負責人說,這一制度將嚴格執行相應的申報程序,首先由孤兒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孤兒和監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父母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判決書、殘疾證等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農村信用社一折通存折復印件及在校學習情況證明等材料。其次由孤兒所在村(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填報《泰興市孤兒供養審批表》,提出初審意見,并上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民政科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分別在鄉鎮和村(居)公示欄公示7天,無異議的,簽署審核意見,報送市民政局社救科審批。最后,市民政局對鄉鎮民政科上報材料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供養條件的,核準其享受孤兒生活供養,并發放《兒童福利證》;對經審查不符合供養條件的,將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各鄉鎮將根據孤兒人口和生活狀況的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季度審核,并按照程序及時辦理審批、增發、停發手續。凡依法被收養的自收養之日起停止孤兒供養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扶養義務時起停止孤兒供養福利;孤兒成年后,具有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如在校學生則繼續給予孤兒供養福利,非在校學生則一次性發放給個人6個月孤兒供養福利補貼,不再屬于政府孤兒供養福利保障范圍,孤兒成年后,不具備勞動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城市按“三無”對象、農村按“五保”對象供養政策規定妥善安置。孤兒供養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打卡發放給監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