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燕麗娟 通訊員 張俊章 程霞斌)從8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提高,失業人員每月最少可拿失業保險金395元/月,這是記者日前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的。 據了解,自8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下限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為395元/月,上限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調整為545元/月。7月31日前已經審核正在享受人員和已經受理尚未發放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按原標準執行, 8月1日后新增申報人員按新標準執行。 【新聞鏈接】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備案 為了保證失業人員能夠及時領取失業保險金,法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領取 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