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市法院執行局在河失鎮元仙村執行公務時,遭遇翟某、殷某等三人妨礙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對其進行拘留與罰款。 7月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來到河失鎮元仙村,執行翟某與河失信用社的借貸案件,在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后,對翟某進行情況調查,并依法將其車輛暫扣。翟某、殷某等人不顧執行人員的勸說,對執法人員進行拉扯,并拿出菜刀威脅,嚴重妨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執行人員多次勸說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對翟某、殷某等三人處以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0元的處罰。市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希望公民能夠配合司法機關執法行動,做守法的法制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