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鎮郵政支局宿舍樓的張先生,最近遇到點麻煩事,由于賣他房子的人不肯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住了兩年多的房子,他也不知道究竟是不是屬于自己。 2007年4月,張先生以9萬元的價格,從陳女士手中購得泰興鎮城北郵政支局宿舍樓403的住房。 據介紹,在房屋買賣時,雙方并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陳女士的房產證、戶口簿、結婚證等都抵押在了張先生手中。 由于陳女士在深圳工作,他丈夫在南京工作,很難碰頭,所以兩年多了一直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雙方也一直相安無事,可就在不久前,張先生接到了陳女士的電話,說房子不賣了。 這可讓張先生為了難,陳女士不肯辦理過戶手續,房子就不屬于自己,現在9萬塊錢到哪里去買房子呢。為此我們電話聯系了陳女士。 陳女士說:“不是我不肯賣房子,我現在也不住家里,但是我先生不肯賣,這是雙方共同財產,要賣的話我也只能賣一半。” 但是雙方當時簽署了房屋買賣協議,違約方要承擔所有責任,并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濟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常國進介紹:“就本案而言,陳女士有義務協助張先生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果陳女士認為賣房協議無效,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