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在市區中心大道大潤發西側一幢樓前,一群人吵得不可開交,地上撒滿了被砸掉的店牌碎片,究竟怎么回事呢? 據了解,這些散落在地上的碎片是這棟樓二樓“東陽大酒店”的店面招牌,而將這招牌砸掉的人則是一樓一家正在裝修店面房的業主——陸衛。 中心大道169號業主陸衛告訴記者:“這個牌子是我砸的,因為他不肯我做生意,他的條件是每間屋必須給他6萬塊錢。” 那么,東陽大酒店為什么不許一樓商家做店面招牌呢?東洋大酒店的業主也說出了他的理由。業主說:“我們的墻壁里面是護墻板,湮了水,護墻板就經常要換。” 據了解,在一樓新店主到來之前,在原先的位置上,已經有一樓店主的店牌。 一樓業主陸衛說,由于二樓東陽大酒店業主一個月前將他家原先店主留下的店招框架敲掉了,又不允許在原址安裝新的門面招牌,本該這個月初就開張的藥店,因為沒有門招拖了近一個月都無法營業,他們多次跟東洋大酒店協商都行不通,要想豎牌就必須給錢。走遍城區各大街道、商城,都可以看到一樓的商家在自家門樓的上方、二樓窗沿底部以下做了一塊店面招牌,那這些商家是否都要向二樓的業主交納費用呢?記者也采訪了附近的幾個商家。商家告訴記者說:“我們來了好多年了,也沒有說是廣告牌子收錢,沒有收錢的話。” 不過,在陸衛家東側,同樣是處于東陽大酒店樓下的“廣東星藝裝飾”業主告訴記者,他們可是給了東陽大酒店外墻使用費的,并且還不少,每間一年5000元。 陸衛還向記者提供了經過“泰興市城市執法管理局”審批同意在指定位置安裝門面招牌的審批手續,并且還有除“東陽大酒店”外這棟樓其余所有業主聯合簽的聲明,同意一樓業主在原來位置安置店面廣告。對于二樓向一樓收取店面廣告費的做法,一些市民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市民生榮貴認為:“不應該收這個錢,這外墻是大家的,跟你2樓沒有任何關系。” 【編后】:二樓收取一樓店面廣告牌費用的做法,在我市并不多見。究竟該不該收,收多少為宜,依據何在?相關的法律尚沒有明確的規定,《物權法》強調的是大樓公共部位的使用要征得2/3業主的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