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我市對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進行了調整。 一、農民人均籌資標準為150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省和本市財政補助每人120元。 二、門診補償為可報醫療費用的30%,每人最高補償額為100元,特殊病種門診補償標準為可報醫療費用的40%,年最高補償額提高到8000元。 三、參合農民在鄉鎮衛生院、市二級醫院和市外醫院住院,可報醫療費用補償比例分別提高到70%、50%和35%,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補償年封頂線提高到8萬元。 四、住院病人三大常規檢查、心電圖、CT等普通化驗和檢查費限額標準分別提高到鄉鎮醫院400元,二級醫院和市外醫院1200元,普通材料費、常規治療費限額標準分別提高到鄉鎮醫院400元,二級醫院和市外醫院1000元。 五、調整完善《泰興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及時調整和修訂我市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