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開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正式實施。按照這一新規定,交通罰款滯納金數額將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按照原交通罰款滯納金收取辦法,如果車主在交通處罰決定書開出15天內沒有及時繳納罰款,那么交警部門每天會按照罰款數額的3%收取滯納金。結果到最后處理時,這筆“滯納金”可能會超過罰款的數目。 所謂的“天價罰單”正是由于滾雪球式的滯納金造成的。公安部最新規定明確指出,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的本金,也就是說一張200元的罰單最多只能收取200元的滯納金。 新的規定對交警規范執法、便民服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以及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使用,也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