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常會涉及到部分無審批手續的自建房屋,對于這一部分性質的房屋如何補償呢?
市城市改造建設指揮部政策法規組羊圣林介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具體到我市,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我們采取了人性化的操作辦法。凡有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但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拆遷時由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批建手續的相關內容,以及被拆遷戶家庭實際情況予以確認補償安置面積。對無任何批建手續的房屋,則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最大限度地體現人性化拆遷、人性化補償安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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