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不簽合同,單位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不簽勞動合同也一直被視為單位侵權頑癥,而眼下,這一現狀有望得到改變。 肖繼元是市糧油機械公司的一名職工,兩天前,他拿到了公司給他簽定的一份勞動合同,雖說已經在此干了好幾年,可拿到一份簽有自己名字的勞動合同,這還是第一次。 市糧油機械公司現有職工近200名,元旦前夕,所有的職工都簽定了勞動合同,這其中包括10多名以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 新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今后一旦查實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付出比簽訂合同高得多的“代價”。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主任科員李祝泉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在第一個月之內雙方必須簽定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不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給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給予雙倍的勞動報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