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法院在審判中簡單地就案辦案,一判了之,矛盾可能不但沒化解,反而“案了事未了、官了民不了”,進而引發當事人上訴和信訪。今年4月份以來,泰州、泰興兩級法院在全國率先將善良風俗引入民事審判工作,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促進了社會的和諧。 7月21日下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徐生爐來到濱江鎮,聽取基層法律工作者和普通群眾對試行的《關于民事審判運用善良風俗的若干意見》的反饋和意見。 善良風俗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據了解,《關于民事審判運用善良風俗的若干意見》是泰州中級法院發動基層法官對民間習俗進行系統收集、篩選,對照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制訂的,從7月1日起在四市兩區的法院審判工作中試行。前不久,濱江鎮過船村的村支書石和平就用試行意見調解了一起贍養糾紛,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濱江鎮過船村的村支書石和平介紹說:在調整該糾紛過程中,家里的三個兒子認為老人養有四個兒子,還有一個兒子也應當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根據民間的風俗習慣,兒子已經招出去了,就可以不再來贍養老人,通過我們多方面的工作,三個兒子同意贍養老人生活,住房都進行了妥善的安排。 在農村地區,調整人們行為的多是世代傳承、約定俗成的習慣規范。與習慣一致的法律,容易被人們認同并遵守。反之,則會遭遇一定的阻力。法院在審判中尊重并引入善良風俗,有效彌補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不足,增強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徐生爐說:善良風俗引入民事審判后沒有出現當事人信訪、上訪,也沒有出現當事人上訴的情況,而且當事人都自覺履行義務,目前從我們所了解的情況看,基層組織、廣大群眾、以及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對我們這個舉措表示贊賞,也給予大力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