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貧不力者將被“問責”
近日,泰興市紀委、監察局、市委農工辦聯合出臺《泰興市扶貧開發工作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6月開始,對扶貧不力的工作人員進行“問責”。 據了解,《辦法》將被幫扶方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村黨組織書記,以及幫扶方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下派“第一書記”列入主要“問責”對象。 被幫扶方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村黨組織書記出現下列各種行為的,將給予“問責”:未按時完成脫貧目標任務,未制定本鄉鎮(街道)扶貧開發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具體到村到戶的幫扶措施并組織實施;因識別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方法簡單、暗箱操作、優親厚友引起群眾上訪;本地符合條件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農戶未實現應保盡保;在實施經濟薄弱村基礎設施建設、村容村貌整治等出現亂收費、亂攤派等行為;因扶貧開發工作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動、行動不力;對幫扶資金管理、使用不當;對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未制定穩定增收脫貧的具體幫扶措施、落實幫扶責任人;沒有積極采取措施幫助低收入農戶家庭解決困難,導致應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家庭子女因貧困而被動輟學,或者導致貧困家庭因貧困而未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等。 泰興市委農工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問責”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停職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方式予以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市還提出,受到問責的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度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自問責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職問責的,自問責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任職,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相關黨紀政紀條規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