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泰興市政府出臺意見,在該市建設領域、造船行業企業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 該市規定工資保證金的繳納標準:建筑業企業和建設單位按工程總造價的3%繳納,總額不超過80萬元。船舶行業企業按用工人數分別繳納。已在該市從事建筑、船舶業的企業,在該意見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當出現企業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超過限定時間的;因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或其他惡性事件的;企業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和其他需要應急支付保證金時,主管部門可從其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墊付。當企業撤離該市,或注銷,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未承接新工程項目時,主管部門將在接到企業申請并按規定審批后,及時退還保證金余額和銀行活期利息。 下一步,泰興市將對此項制度進行充實完善,逐步向其他行業推廣。(陳羚 夏建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