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為有效遏制監外執行案件中的腐敗行為,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泰興市人民法院出臺《嚴格審查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實施細則》,規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行為。 一是規定監外執行對象。罪犯僅限患有嚴重疾病、或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或懷孕、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可暫予監外執行。二是規定司法鑒定流程。立案庭受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后2日內,將案件移交審判監督庭;審判監督庭收到案件后5日內,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將司法鑒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移送司法鑒定科,司法鑒定科5 日內安排對罪犯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通過搖號從6家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醫院中產生。由司法鑒定科承辦人、審判監督庭案件主辦人、被鑒定人(或代理人)一起搖號,法院監察室派人全程監督。對搖號情況及時制作筆錄,相關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搖號結束后,由司法鑒定科承辦人、審判監督庭案件主辦人當即送被鑒定人到搖號確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科收到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后2日內將鑒定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報送市中院司法鑒定處審核,并將鑒定結論告知審判監督庭案件主辦人。司法鑒定科收到市中院司法鑒定處審核意見后2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審判監督庭。三是規定批準流程。審判監督庭收到司法鑒定科移交的材料后,合議庭結合其他案件材料(含擔保情況、社區意見等)依法對案件進行合議并將合議情況向院審判委員會匯報。審判委員會對是否批準罪犯暫予監外執行作出決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可以一次批準其暫予監外執行半年或一年。審判監督庭對決定執行情況適時掌握。目前,已按照《細則》嚴格審查了4起暫予監外執行案件。 尹明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