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發通知,正式啟動《刑事執法聯絡員制度》。 這一制度是以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基層派出所、中隊與檢察機關偵監、公訴部門為主體,以專(兼)職法制員、業務骨干為聯絡員,通過研究、協調和監督相關刑事執法活動,解決執法難題,提高偵查和訴訟效率的一項工作制度。偵監、公訴部門聯絡員將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涉案人員、犯罪事實較多的集團犯罪、團伙犯罪、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以及新罪名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直接影響偵查取證方向和量刑的案件、罪與非罪等六類案件的研究,提出處理參考意見或建議。對刑事執法活動的協調監督、研究解決執法難題、提高偵查訴訟效率等12項內容進行了規范。通知要求聯絡員之間每季度至少溝通一次,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聯系單位會議,總結交流前期執法工作情況,通報刑事執法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并就執法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研究進一步改進和提高的對策。 泰興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說,刑事執法聯絡員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是進一步加強檢察、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互相配合和制約,推進兩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進一步強化公安執法辦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從而提升民警執法辦案質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