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報業網訊 泰興法院8月10日對一起盜竊案中的15歲被告人張某作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的判決。這是該院在對張某進行5個月“暫緩判決”考察、充分聽取社會調查員意見后依法作出的判決。
至此,通過“暫緩判決”和社會調查員制度,該市先后有273名少年犯獲得緩刑、管制、單處罰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特別“關照”,占同期少年犯總數的60%。
泰興法院副院長章美告訴記者,80%左右的未成年人是因年幼、辨別是非能力不強而誤入歧途的,且事后都有悔改表現。為防止“一判定終身”,泰興法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在全國率先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暫緩判決”制度,對5類對象實行先挽救、后判決,給予3至6個月不等的考驗期。
“暫緩判決”主要適用于以下對象:所犯罪行較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脅從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無前科劣跡的;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區有幫教網絡,并有具體的幫教管束計劃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自愿接受矯治措施的。
“暫緩判決”考驗期滿后,對表現好的可給予減輕處罰或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表現良好的可免予刑事處罰;對考驗期沒有悔改表現的,按其原犯罪事實和情節予以判決。
與此同時,泰興法院還借鑒國外少年庭審的通行做法,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引入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從公正、中立的角度,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在校和社會表現、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等情況進行全面走訪調查,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供法院量刑時參考。對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經社會調查員調查,沒有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并提交調查報告,原則上不得宣告刑罰。
據了解,泰興法院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審判方式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充分肯定。
(尹明生 丁曉楚 常國梁 趙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