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泰興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中的15歲被告人張某作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的判決。這是該院在對張某進行5個月“暫緩判決”考察、充分聽取社會調查員意見后依法作出的判決。 至此,通過“暫緩判決”和社會調查員制度,該市先后有273名少年犯獲得了緩刑、管制、單處罰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特別“關照”,占同期少年犯總數的60%。他們都滿懷信心地走上自新、自強的人生路。 泰興法院副院長章美告訴記者,受社會轉型期不良思潮的影響,這幾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但其中80%左右的未成年人是因年幼、辨別是非能力不強而誤入歧途的,且事后都有悔改表現。為防止“一判定終身”,泰興法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在全國率先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暫緩判決”制度,對5類對象實行先挽救、后判決,給予3至6個月不等的考驗期。 “暫緩判決”主要適用于以下對象:所犯罪行較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脅從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無前科劣跡的;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區有幫教網絡,并有具體的幫教管束計劃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自愿接受矯治措施的。 “暫緩判決”考驗期滿后,對表現好的可給予減輕處罰或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表現良好的可免予刑事處罰;對考驗期沒有悔改表現的,按其原犯罪事實和情節予以判決。 與此同時,泰興法院還借鑒國外少年庭審的通行做法,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引入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從公正、中立的角度,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在校和社會表現、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等情況進行全面走訪調查,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供法院量刑時參考。 對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經社會調查員調查,沒有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并提交調查報告,原則上不得宣告刑罰。 前年3月,該市某中學9名高三學生因參與聚眾斗毆被捕,案發后,9名中學生和他們的家庭思想負擔很重。泰興法院考慮到他們系初犯、面臨高考、有悔改表現的實際,作出暫緩判決的決定。6月初,根據社會調查員的書面報告和9人在考察期內的改過表現,又作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讓他們輕裝上陣參加高考。 據了解,泰興法院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審判方式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充分肯定。該院少年庭被團中央、最高院、中央綜治辦授予“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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