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不慎釀車禍,肇事者痛失親人之余,還要面臨刑事追究,司法機關如何處理此類案件?5月15日,泰興市檢察院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對兩起因違章駕駛致近親屬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作撤案處理。 2008年7月23日,南京市民孫根林駕車送妹妹孫愛林到南通市看病,途經泰興市時,因超速行駛,撞上了路邊護欄,哥哥受氣囊保護僅受輕傷,妹妹卻不幸被甩出車外當場死亡。事隔不久,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家住泰興市城區的女工何書華騎摩托車送年邁的父親回家途中,因逆向行車發生事故,致父親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孫根林、何書華分別被當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后移送至泰興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取保候審期間,孫根林傾其所有,先是為亡妹買了一處環境幽雅的公墓,后又為外甥買了一套價值100多萬元的房子結婚用,但還是難以緩解心頭之痛;何書華更是天天以淚洗面,自責不該漠視交通規則,將深愛自己的父親送上了不歸路,以至于產生了輕生的念頭。 眼看孫根林、何書華深陷悔恨和自責,不能自拔,兩人的親屬也十分痛心。孫根林的妹夫找到檢察院,懇請檢察官不要追究孫根林的刑事責任。何書華的弟弟代表全家向檢察官請求:“救救我的姐姐!救救我們全家吧!” 泰興市檢察院審查認為,兩起案件均屬家庭成員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已得到親屬的充分諒解,符合該市公安、檢察兩機關于去年7月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刑事和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可以適用刑事和解。《意見》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程度低、社會負面影響小、嫌疑人與被害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輕罪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 在委托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對兩起案件進行調解并達成自愿調解協議后,泰興市檢察院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對兩起案件作撤案處理,得到公安機關采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