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便于女兒上學,穆先生在泰興城里買了一套二手房。入住5年后,穆先生被告上了法庭,對方要求確認房屋購買合同無效。
一
穆先生是泰興市泰興鎮(zhèn)人。2003年,女兒七歲,穆先生決定到城里買套房子,讓孩子到泰興城里上學。 穆先生看中了泰興濟川小學。他打聽到濟川小學附近有一新建的小區(qū),房價在12萬元左右。穆先生覺得房價有點高,猶豫不決。 穆先生的同事阿華聽說后,立即推薦了親翁(泰興風俗,認的干親)練漸生,練漸生有一套房子位于泰興城區(qū)某小區(qū),步行到濟川小學不足十分鐘。 這是由兩間車庫改建的房子,其中一間車庫外加蓋了一間小平房,合計50多個平方米。雖然光線不好,但交通方便,小孩上學也方便。最讓穆先生滿意的是,房主開價5萬元,價格適中。 2003年7月13日,雙方議定,練漸生將房屋以4.6萬元的價格賣給穆先生,穆先生先付2.3萬元,余下的2.3萬元待當年9月1日前辦理好房產(chǎn)證,雙方結清。 穆先生與練漸生簽好協(xié)議后,當即付了3000元定金。 之后,穆先生、練漸生和阿華一起到練漸生父親老練開的小飯館,吃了頓便飯。 練漸生一家三口搬離后,穆先生將房屋修葺一新,讓父親和女兒搬了進去。 穆先生買的這套房子其實是“三手房”。第一任房主是韻女士,把房子賣給老練后,搬到了外地,但房產(chǎn)證上的名字一直是韻女士。練家找不到韻女士,也就無法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過戶,更無法過戶給穆先生。 2003年9月,穆先生的女兒到濟川小學入學。因為房屋產(chǎn)權證上不是自己的名字,女兒雖在施教區(qū)上學,穆先生卻仍不得不每學期交納借讀費。 時間一長,穆先生也不再追著老練要房產(chǎn)證,尾款2.3萬元自然也一直沒有付給老練。
二
“我的房子被兒子偷偷賣了。”練漸生的父親老練說。 去年8月1日,老練將穆先生及其兒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兒子與穆先生于2003年7月12日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 老練稱,兒子第一次婚姻失敗后,把孫女丟給他們老兩口撫養(yǎng)。之后,兒子再婚又生了一個孩子,家里的房子不夠住。 2001年9月30日,他通過泰興市某房屋中介服務部,向韻女士買下了這套房子。2003年7月12日,兒子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訂立購房合同,將房子以4.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穆先生。當時,練漸生隱瞞出賣房子的事情,只說該房屋是出租給穆先生的。 “兒子把房子賣掉后,一家三口到外地打工,一直沒有回泰興。孫女成了孤兒。當時,他們幾個人在我家商議時,我一直以為是談租房的。我不知道兒子賣房子,也沒有在賣房協(xié)議上簽字。”老練認為,房屋是他買的,自然應該歸他,兒子沒有權利賣掉他的房子。兒子未經(jīng)他同意擅自處分房屋,自然應該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穆先生說,老練雖然沒在購房合同上簽字,但對買賣房屋的事實是知道的,并曾參與協(xié)商房屋買賣事宜。這套房子系老練與練漸生的家庭共有財產(chǎn),他早已交付購房款并居住至今,他與練漸生簽訂的購房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穆先生還說,2005年以后,老練找他來要過錢。他要老練把房產(chǎn)證給了,他才付尾款2.3萬元。
三
據(jù)了解,這套訟爭房屋第一任房主是韻女士,但她也一直沒辦房產(chǎn)證。 老練說,他買這個房子是給兒子再婚住的。因為當時要給兒子辦婚事,沒錢去辦理房產(chǎn)證過戶手續(xù)。現(xiàn)在,孫女要上初中了,他想將出租的房屋收回,方便孫女上學。2008年5月9日,他拿著韻女士給的購房發(fā)票和購房合同,到泰興房地產(chǎn)管理處要求把房產(chǎn)證過戶到他的名下。房管處的工作人員說,根據(jù)程序,房產(chǎn)證只能先辦到韻女士名下。 鄰居王女士證實,穆先生買這房屋有好幾年了,穆先生一家一直住在她家隔壁。2008年上半年,老練夫妻倆曾經(jīng)來向穆先生要錢。當時,穆先生不在家,老練夫妻倆向穆先生的父親要錢,沒要到,還吵了架。 鄰居張大媽租住的房屋與穆先生家隔著一戶人家。張大媽也證實,2008年春天,她看到老練夫妻倆找穆先生的父親要錢,說是穆先生買房子好多年了,還差2.3萬元沒有給。穆先生父親說,不是賴賬,是這房子一直沒有辦理房產(chǎn)證。
四
蹊蹺的是,練老漢持有的購房發(fā)票上,除了韻女士的名字,還有穆先生的名字。 老練的解釋是,購房發(fā)票和合同原來是由他保管的。后來,兒子騙他,說出租房屋需要發(fā)票,把發(fā)票從他這兒拿走了,到房產(chǎn)公司加上了穆先生的名字。 老練的兒子練漸生自然站在父親這一邊。他和老練的口徑一致,稱賣房一事,他沒有經(jīng)過父親同意,他一直以房屋是出租隱瞞著父親。 雙方各說各話,法院展開調(diào)查。泰興房管處產(chǎn)權監(jiān)理處一位負責人回憶起來,說,老練曾經(jīng)帶著寫有韻女士名字的購房發(fā)票來房管處,要求將房產(chǎn)證辦給穆先生,說房子已經(jīng)賣給穆先生了,如果不把房產(chǎn)證辦給穆先生,穆先生要追究他的違約責任。 在泰州中院法官的調(diào)解下,目前,雙方當事人已初步達成和解意向:穆先生給付房子余款外,再補償老練數(shù)千元,老練負責協(xié)助穆先生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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