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一場特別的勞動工資爭議仲裁案在溧陽市竹簀監獄開庭,申訴人是林娣、陳巧珍、封和林等30名職工,被訴人是正在監獄服刑的原泰興市珍珍百貨店業主鞠某。經過兩個多小時的陳述、答辯,泰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庭當場裁決:被訴人在20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工資合計12.442萬元。 今年1月20日,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泰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送竹簀監獄勞動改造。 30名申訴人向泰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訴稱:被訴人鞠某拖欠他們2007年3月至11月的工資17.89萬元,請求依法裁決發放。 泰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30名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提供了正常勞動,被訴人應當按規定支付欠發的工資。遂組成合議庭,前往竹簀監獄開庭審理。經雙方當庭質證,扣除部分申訴人已轉作的集資款,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拖欠的工資12.44萬元,被訴人當庭予以確認。 泰興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首席仲裁員陸海霞告訴記者,此案的審理具有標本性意義,這就是不因被訴人受到刑事處罰而逃避應承擔的民事義務。申訴人可以憑生效的勞動爭議裁決書主張自己的權利,人民法院在處理被訴人在案的人民幣60多萬元和扣押待變價的部分小商品時,將會優先考慮申訴人的工資。 據了解,勞動爭議仲裁庭開進監獄,在全省尚屬首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