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親生女兒送人后又懊悔,但此時養父母已和養女有了深厚感情,堅決不同意親生父母將孩子抱回,兩個家庭間的矛盾在調解后得到圓滿解決。 2008年初,泰興市周某夫婦生下一名女嬰,因家庭經濟困難,在女嬰一個月時,經過私下協商,周某自愿將女嬰送給海陵區和某撫養,和某給周某2000元作為補償。 養父母和某,原籍山東泰安人,現居住在海陵區城西某小區。和某領養女嬰后,對女嬰疼愛有加,并為女嬰在山東泰安辦理了戶口,女嬰在養父母家生活了13個月。 2009年初,一直未孕的周某又想將女嬰抱回,養父母堅決不同意,并拒絕周某探望女嬰。周某思兒心切,和親戚十余人去和某家中想強行將女嬰抱走。雙方親戚數十人發生爭吵。和某去廚房取刀,揚言要和周某同歸于盡。 城西街道專職調解員丁傳生了解此事后,急速前往和某家中,從情理和法理上分析,希望當事人能夠為女嬰的健康成長考慮,友好協商解決糾紛,不要釀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通過丁調解員入情入理的分析,生父母周某夫婦看到,女嬰養得白白胖胖,受到了良好的照顧,表示不再強行將女嬰抱走。而養父母和某夫婦也表示,女嬰和生父母的血緣關系永遠不會改變,同意以后周某夫婦隨時都可探望,雙方作為親戚來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