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劉先生向本報反映,在一起交通責任事故中,他不是全責,交警卻要他承擔全部損失,他認為不合理。 劉先生說,11月26日,他在該市通江路上自西向東行駛轎車。在一岔路口,他向右拐彎,后面一輛電動車撞上了他車子的左后輪,電動車撞壞了。當時,電動車是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前后剎車都沒有,也沒有牌照。保險公司到現場定了險,電動車修理需要400元左右。泰興市交巡警大隊西郊中隊到現場處理,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電動車負有主要責任,他負有次要責任。 劉先生說,按道理,責任分擔了,損失也應該分擔,但根據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他卻要承擔全部損失。他覺得不合情理。 當時該事故現場處理由泰興市交巡警大隊西郊中隊周警官負責。周警官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因此,根據現場情況,認定機動車負次要責任,電動車負主要責任。 周警官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修理電動車的費用并不是由機動車主本人承擔,而是由保險公司承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