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陳軍 張偉) 江蘇省泰興市人于鼎九先后擔任該市民政局和建設局局長,其間曾先后向本單位紀檢部門上繳賄款近10萬元,廉潔從政可謂“有憑有據”。 然而,11月26日,這位“廉政”局長卻被泰興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8年至2008年間,于鼎九利用擔任泰興市民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先后40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7.8萬元、美元1.48萬元和價值人民幣8000元的購物卡,并為行賄人在工作安排、工程承包等方面謀取利益。 與大多數腐敗官員不同的是,于鼎九并沒有將賄款盡數收入囊中,而是陸續向民政局和建設局的紀檢部門上繳賄款人民幣8.9萬元和美元1000元,約占受賄總額的三成,一定程度上為其打造了“廉政”形象。檢察機關在認定于鼎九受賄犯罪實際金額時,依法扣減了其上繳紀檢部門的金額。鑒于于鼎九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且全額退贓,法院對其適用減輕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