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首先要明確“責”之所在。現在常有這種現象:一項決策出現失誤,在追究責任時,卻沒人對此負責。所謂“人人有責”,實質是“人人都不用負責”。出現這種現象,固然與一些人遇見利益就攬、遇見責任就推有關,但客觀地說,也有一個責任主體不明的問題。對一些工作任務,我們往往習慣于提出許多原則和要求,但卻沒有具體指明誰是責任人,誰該負哪個環節的責任,也就是職責不明,導致工作不落實、事情沒人做,使“問責”成了擺設。 問責要明確權與責,做到權責平衡,有多大權,就該擔多大責。事實上,當責任分解到具體的人身上,責任就會變成一個很清晰的壓力和動力,促使個體去自覺履職。也只有當責任的主體明確后,問責才能有效地施行。 問責制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可以起到監督干部、促進工作的作用;用不好,責任“問”得太輕會流于形式,“問”得太重可能挫傷干部的工作積極性。行政問責制應貫穿于政府管理全過程。讓問責走向常態化,意味著問責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對黨政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問責,不應是“人問”,而應由“制度問”,這是避免問責“雷聲大雨點小”的根本所在。 問責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是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努力形成權力運行監控機制,規范制約權力的運行,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施問、有錯必追究的工作機制。哪些屬于問責事項、如何問責、問責后應該如何處理等,都需用一種長效機制固定下來,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真正有效的“問責制”,還要有群眾的廣泛參與。沒有群眾的監督,問責就不可能取得滿意效果。(作者單位:泰興市紀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