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執法者到階下囚,因受賄40余萬元,泰興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原庭長劉某,日前被姜堰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9萬元。 50歲的劉某家住泰興市泰興鎮。1982年2月,劉某調進泰興法院工作,2000年4月任泰興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2002年9月任泰興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今年4月26日,泰興紀委將劉某受賄線索移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4月28日,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立案偵查,5月2日,對被告人劉某決定逮捕。 今年9月27日,姜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于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翟某、常某等人賄賂的人民幣合計40.9萬元。 案發后,劉某退出用18萬元贓款購買的轎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