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報業網訊 去年3月8日至今年3月8日,泰興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且一審判決的輕微刑事案件共計270件426人,審查起訴環節平均用時6天,審判環節平均用時10天,分別下降了63%和61%。
2007年3月7日,泰興市檢察院積極行動,在與公、法兩家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具體辦法》,對輕微刑事案件在各個訴訟環節依法快速辦理的原則和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在確保訴訟的情況下,應盡量對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實施拘留的,一般不得延長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在二十日內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移送起訴之前,可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簽署認罪書,隨案移送法律文書和言詞證據的電子文本。 在批捕、起訴環節,檢察機關對提請批捕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在審判環節,法院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一般可以同意檢察機關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建議,并在法定期限內快速審結。 在校學生小軍(化名)是“輕案提速”的眾多受益人之一。去年6月11日,小軍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警方自首,如實供述了寒假期間為籌錢上網盜竊他人現金2000元的犯罪事實,后被警方取保候審。該案的辦理適用了快速辦理機制,從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對小軍作出緩刑判決,前后只用了10天時間。判決生效后,辦案檢察官主動與校方聯系,讓迷途知返的小軍重返校園。(張緩鳴 陳軍) |
